2007年6月17日,浙江桐鄉市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山市古鎮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協定》一份,約定由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承包恒星光電科技公司的裝飾裝修工程,該《協定》對工程價款、品質工期、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作出明確的約定。雙方締約後,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第四筆工程款時發現施工問題,於是向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提出質疑,在支付第五筆工程款時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緩期支付2萬元(已經支付38萬裝修款)。在雙方約定的工期已到的情況下,雙方對工程完成情況及合同責任履行存在爭議。浙江桐鄉市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告上法庭。
記者跟進
據投訴人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沈先生介紹,古鎮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的違約主要表現在主材料進場未通知投訴人進行驗收;隱蔽工程部分也未通知投訴人進行驗收,而且擅自更改施工設計方案和使用材料,以致造成嚴重品質問題和與原設計方案嚴重不符。
對此,古鎮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的辯護律師余先生則介紹說,雙方對合同履行責任存在爭議和分歧,現在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已經對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原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訴狀因起訴物件的問題已被駁回。對於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違約表現,余律師則強調說置高空間燈飾展示策劃中心已經履行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恒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卻沒有按照約定付清款項,而隱蔽工程部分和施工設計方案的改變也是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才進行的,所以不存在擅自改變施工方案的問題。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本報將關注法庭的最後審理結果。
資料來源:古鎮燈飾報
- Oct 03 Wed 2007 09:57
工程裝修結果存在爭議 裝修商與顧主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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